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学生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华商院党〔2012〕5号
会计系党总支、工商管理系党总支、经济系党总支、各党支部,各处、室、系(部)、馆、中心: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业经学院党委2012年第一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在中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委员会直接领导和共青团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全体学生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适应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和满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积极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院共同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环境。积极引导学生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促进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
(三)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参与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结合青年大学生的特点开展学习认知、文化艺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加强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学生工作的有利开展。
(五)大力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和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有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会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三)有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方式对学院工作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以及要求本会转达学院的权利。
(四)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本会各种组织的权利。
(五)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休学和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除外)。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师重教,自觉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维护本会荣誉和利益。
(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种文体活动,全面发展。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合法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一)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行使本会权利的最高形式。
(二)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三)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四)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五)学代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经费管理使用的报告;
3、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主要任务;
4、审议和批准本会章程的修改;
5、讨论学生代表的提案,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6、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7、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学生代表
1、学生代表的任职条件、名额分配及选举办法等由主席团提出,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院团委同意后实施;
2、学生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3、学生代表具有代表本会会员参加学代会并行使学代会职权的权利;
4、学生代表对学生会工作有质询权;
5、学生代表有权代表本会会员在学代会及休会期间就学院和本会工作方面问题提交书面提案并要求本会协同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6、学生代表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在任职期间内,毕业、退学、休学将自动离任,违法违纪及不符合任职条件将被取消代表资格。
(七)学代会主席团
1、学代会主席团由上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并由学代会预备会审议通过;
2、学代会主席团负责学代会召开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
(一)学生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二)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三)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在任期满一年时进行一次中期调整。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委员会任期也相应改变。
(四)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五)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六)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1、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向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和罢免学生会主席团;
4、增补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5、听取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领导监督各级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落实章程规定的本会的基本任务;
6、整理汇总学生代表提案,协同学院有关部门民主协商妥善解决所反映问题;
7、解释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8、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学生委员会委员
1、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2、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委员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还可以参与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学生会的职权,负责检查、监督各级学生会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
委员除履行会员基本义务外,还须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同学,热心帮助同学,深入了解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3、学生委员会委员毕业、退学、休学将自动离任;
4、学生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将被罢免;
5、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或缺额时,可由主席团提议,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通过进行免职或增补;
6、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委员会委员可申请辞职,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可免去其委员职务;未经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否则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并撤职;
第十三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
(一)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次。
(二)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副秘书长组成。
(三)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
(四)主席团成员不称职,应予以罢免。主席团缺额,应及时进行补充。罢免和补充由主席团提议,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五)主席团的职权:
1、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学代会和学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和学生委员会决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2、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3、领导和监督各学生分会、学生会各部门和直属学生组织、社团的工作;
4、决定学生会的干部任免、经费管理使用、活动组织等工作;
5、代表我院学生或学生会参加各级学联召开的有关会议与工作交流;
6、定期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7、落实学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主席
(一)学生会主席代表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
(二)主持主席团日常工作。
(三)负责统筹学生会各项事务。
(四)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和请示学生会工作。
(五)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或受主席委托时代理主席职能;
(六)由于各种原因,主席不能再执行其职责时,由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主席人选,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秘书长
(一)由院团委老师兼任,负责指导和协助学生会工作。
(二)参与主席团对学生会重大事务的决策。
(三)负责学生会文件及经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学生会印章印信的管理工作。
(五)经学代会或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办公室、宣传部、纪检部、权益部、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女生部等职能部门。
第四章 基层学生组织
第十七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各系分会(简称系学生分会)
(一)系学生分会是由各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是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会下属的学生组织。系学生代表大会参照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系学生分会在系和院学生会的直接领导下,在系分团委(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领导本系同学开展工作。
(三)系学生分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在本系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系学生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主席团和工作部门。机构调整、主要负责人变动,须报院学生会审批和备案。
(五)系学生分会应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制订工作计划,决定系学生分会的重要事项和落实工作任务。
(六)系学生分会要及时了解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收集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系和院学生会报告。
(七)院学生会每学年对各系学生分会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前须将会议时间、会议议题、选举办法、主要候选人信息等上报院学生会,待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结果和分工情况须报院学生会审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组成,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责任制。
(二)班委会成员由班级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五章 干 部
第二十条 院学生会委员,各系学生分会委员,班委会委员,学生会各部门干事及以上干部均为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勤于思考,认真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带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着力提高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发扬民主,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五)顾全大局,公道正派,乐于助人,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证、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会费、企事业单位赞助费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经费必须用于学生活动,服务于学生,为学生办实事。经费开支要以节约为原则,切勿铺张浪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经费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七条 严格经费使用的审批手续。院学生会一般性活动经费支出,由个人或部门提出预算,秘书长审核,主席团批准;重大项目经费支出,由主席团提出,经院团委常委会研究,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各系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由各系学生分会提出,经指导老师审核,报系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审计工作。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各系学生分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各学生分会每学期要向院学生会主席团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院学生会秘书处要定期向院学生委员会、院团委常委会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细则和工作条例;各系学生分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系学生分会章程或组织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