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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文件〕华商院党〔2011〕6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委员会党总支部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3日

华商院党〔2011〕6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委员会
 

党总支部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会计系党总支、工商管理系党总支、经济系党总支、各党支部,各处、室、系(部)、馆、中心:
 

       《中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委员会党总支部工作规定(试行》业经2011年第2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中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委员会

 

党总支部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总支部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共青团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策在本单位的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所在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党总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党总支部对所在单位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学院党委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原则上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卫、青年等委员(可以兼任)。委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补齐。
第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团结合作、开拓创新、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有奉献精神,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委员组成。
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由具备较高政治理论素养,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坚持原则,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院党委同意,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新当选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亦可由学院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党总支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拟定所属基层党支部的设置、调整计划,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所属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与分工,报党委组织科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全体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参与讨论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加强党总支部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党员教育工作。要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党员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在学院发展和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党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支部和党员目标管理体系和措施,负责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和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计划,经常检查、指导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高度重视在中青年业务骨干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五)加强党的作风纪律建设。党总支部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积极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党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以及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六)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经常检查基层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完成工作的情况。根据各党支部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
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做好党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考核工作。
(七)做好党费收缴和党内统计工作。
(八)加强制度建设。党总支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学院党建工作“3211”工程。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专项教育活动。
(二)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学院及本单位中心工作,结合形势任务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针对青年学生的思想特点,坚持把学生的德育放在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关心师生员工,加强调查研究。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努力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六条  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党总支部要加强政治上的领导和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紧扣素质教育主题,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完成学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学院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传达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和本单位党的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课,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要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政治理论、高校管理、教育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以提高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总结委员会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的执行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总支部委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中央或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的,按中央或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学院原来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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