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切实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对于严密党的组织,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迫切要求各级党组织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为此。中央组织部最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就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帮助各级党组织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中组发[2004]10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一文。该书分为文件、问答和名单三个部份。文件部份,全文收录《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文件。问答部分,主要依据中组发[2004]10号文件和现行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文件,就有关政策性问题作出规范性解答。名单部分,收入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名单,以便各级党组织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进行查核。
该书既可作为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工作用书,也可作为对广大党员进行教育的学习材料。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
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4]10号·2001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本书中所讲的党员组织关系使用的是广义概念。
2.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3.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印制与保管有哪些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印制和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入党志愿书〉等党内表、册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答复》(组厅函[1999]31号)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的要求,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销售。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4.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证明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6.什么情况下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7.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证明信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存根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证明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8.如何发放和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有关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9.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在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办理。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10.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1.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12.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3.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之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上述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的具体名称,详见本书名单部分)
14.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15.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16.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7.党组织为什么不得拒绝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
我们党是一个整体。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地和接收地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流入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当地或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18.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9.党员为什么不能不辞而别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为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1.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2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年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2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24.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学费。
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25.退役军人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号)要求,对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部队各级党组织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党员要加强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在退役后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自觉接受地方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法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族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联系方式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27.对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分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8.如何做好在人才合理流动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为本单位众多人才施展才华、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要教育党员和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人才流动的积极意义,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29.如何妥善解决党员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的问题,党和国家已有相应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65号)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30.对工作调动的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员能够参加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的精神,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1.对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要求,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
32.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 党工委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