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规范权力运行,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按照权力制约和协调的原则,做到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顺畅、监督更加有力,既确保权力高效运行,又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权力的观念要更新。权力是政治的强制力,是在社会中产生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东西,当权力处于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条件下,便会被滥用而走向腐败;权力又是一种物质力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制约权力从根本上必须依靠制度。正确的权力观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思想基础。新形势下,规范权力运行,继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彻底抛弃“官本位”等糟粕,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要树立权力来自人民的理念。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要树立权力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权力部门化、利益化,使权力真正用于服务发展、维护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三要树立权力运行有边界的理念。权力行使绝不能为所欲为,不仅有法律的边界,也有纪律的边界和道德的边界;权力和责任是辩证统一的,行使权力就应当承担责任。四要树立权力受监督的理念。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养成一种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权力的设置要必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温家宝总理指出,“现在,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总的方向是减少行政许可,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权力的取得要有据。国家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由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赋予。坚持权力法定,权力一旦设置,并通过定职能、定机构和定编制的“三定”方案具体确定下来后,各级各部门不得任意增设权力,不得越权。要依据宪法、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三定”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本级本部门权力设置的法定依据,梳理权力清单。
权力的配置要科学。要通过合理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形成合理的制约机制。健全权力结构,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实行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形成既适当分工、相互制约又协作配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从纵向看,要科学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从横向看,要科学配置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权力,特别要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干部选任以及法律监督、司法审判等关键部位进行制衡,实行审查与批准相分离、定事与办事相分离、承办与监督相分离。
权力的运行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权力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都应向社会公开。在立法上,要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上,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上,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及电子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以此带动村务、厂务、校务、院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使老百姓能够“看得见、看得全、看得懂、能监督”;在党务上,要不断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通过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真正形成遏制腐败的民主监督机制。
权力的行使要依法。一方面,权力的行使要符合统一的规范,即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方式等实体性规定;另一方面,权力的行使也要符合既定的程序。一要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既重视实体规则又重视程序规则,逐步建立健全以廉洁自律、监督制约、源头防范、查办惩处、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使各项法规制度在空间上并存、环节上紧扣、功能上互补、执行上有效。二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职能部门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决策后开展评估和反馈,及时为决策纠错或纠偏,避免为权力腐败留下缺口;执行阶段要严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切实维护党和政府决策的权威,保证权力运行的效率。三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要从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由裁量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入手,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将自由裁量空间细分成若干裁量等级和裁量档次,让裁量空间由“个人说了算”变为“制度说了算”。
权力的监督要到位。从宏观上看,要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与监控机制。从微观上看,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加大巡视、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力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深入开展效能监察,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党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二要强化法律监督,防治执法权和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活动。三要加大监督力度,突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人、财、物管理使用等关键权力的监督,努力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既防范于未然,又惩治于已然。四要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强监督的整体效能。当前,特别要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了解和熟悉其权力行使的规律和特点,提高监督和制约的实效。五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行政执法责任等责任追究制,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